学会章程

山西省城市规划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山西省城市规划学会。本会英文名是:URBAN PLANNING SOCIETY OF SHANXI。缩写UPSSX。

第二条  本会由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太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山西大学、太原师范学院、太原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联合发起成立,是团结全省城市规划、研究、设计、建设、管理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推动学术交流的群众社会团体。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的挂靠单位为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第三条  宗旨:团结山西省广大城市规划、研究、设计、建设、管理工作者,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指导下,遵守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政策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的意见》,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及有关活动,举办专业考察,传播推广城市规划先进技术,提高山西省城市规划的理论与实践水平,为山西省城市发展和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城市化和城市发展战略研究,组织国内外专家服务山西城乡规划建设,提供技术援助与咨询策划;

(二)探索城乡规划理论与方法,普及推广城乡规划先进技术,接受委托制定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

(三)研究普查城乡文化遗产,保护修复历史文化古城古镇古村;

(四)总结城乡规划实施经验,探索规划实施规律及理论,研究规划实施体制机制改革,提高规划实施水平;

(五)组织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与合作,出版学术刊物及著作;

(六)选拔培养学科带头人,培训行业人才;

(七)发展专业委员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团体会员须为从事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的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的单位以及相关的学术团体;

个人会员须为从事有关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相应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城市规划工作者;

2.高等院校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五年者;

3.从事城市规划工作多年、有丰富工作经验、较高学术水平或有重大贡献者;

4.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领导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经验、有成绩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申请入会者,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单位申请入会者,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五)对学科发展或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中、外籍专家、学者,理事会可根据情况授予“资深会员”或其它荣誉称号,其细则另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外使用本学会会员的名义权;

(三)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四)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利益;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有关活动,承担本会所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学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届理事会中期以及近期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若干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有关团体或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政府资助:省财政拨付省城市规划学会的经费;

(四)主管单位拨付的费用;

(五)挂靠单位的资助;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14年3月31日经山西省城市规划学会第二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