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秘书处 2017-12-11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规划行业组织、各规划设计单位:
经山西省城市规划学会第二届理事会二次会长会(通讯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山西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20日
山西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充分发挥广大规划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激励创新意识,依据《城乡规划法》、《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是我省城乡规划设计领域的最高奖项,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专项规划及有关城乡规划研究等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范围的项目。
第三条 山西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表扬奖。
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数量的三分之一,获奖比例约为1:3:6;表扬奖数量不超过申报数量的五分之一。
第四条 山西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二等奖以上的项目,根据相关要求参加“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
第六条 山西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保护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尊重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和个人的原创性。
第七条 山西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评选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评选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八条 山西省城市规划学会秘书处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山西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工作。
第九条 山西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工作接受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评选标准
第十条 山西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范围:
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村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特定区域规划及其实施;
按照有关技术成果审定、鉴定程序完成的城乡规划研究、特定调查、实施案例技术研究、实施评估、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项目,以及为城乡规划服务的城市测绘地理信息和勘察项目。
第十一条 山西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评选应从规划设计的规范性、创新性、可实施性,及所产生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山西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有突出的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重大,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有所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较大,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
表扬奖:在某些方面具有同类项目的省内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山西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的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持有由国家、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规划行业组织按规定颁发的相应等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及相应等级认定证书的法人单位,项目的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15人。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
(三)申报项目应是评选年度前一年的12月31日以前,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的项目。其中法定规划应附项目批复文件,非法定规划应附项目所在地或其上级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评价证明或专家会评审意见,修建性规划项目应具备较完整的实施效果。
(四)申报项目材料应包括申报表、本办法规定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山西省外的规划设计单位可以申报在山西省内承担完成的项目,申报要求与前款一致。
国内规划设计单位与境外规划设计单位合作完成的规划项目可以申报,申报要求与前款一致。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必须附有项目所在地或其上级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评价证明或专家会评审最终意见,由申报单位向设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业组织)申报,经核实后,由设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业组织)将申报材料统一向山西省城市规划学会推荐报送。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的规划设计科研单位申报项目应由本单位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附项目所在地或其上级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评价证明或专家会评审最终意见一并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为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牵头单位必须在申报前先行征求合作单位意见,并在申报时附有合作单位出具的认可证明材料。
评审工作正式开始后,申报项目的合作单位与人员名单不得修改。申报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
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或分项目不应另行申报。
已经参加其他奖项评选的项目不得申报。
在历届山西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评选中落选的项目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省内规划设计单位在国外(境外)承接的规划设计项目可以申报,但申报材料需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该项目的评价证明。
第四章 评审及评选结果的公布
第十八条 山西省城市规划学会负责组织建立山西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下设评审组和监审组。
组委会参照《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组织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工作,负责对评优过程中相关问题做出决定。
评审组在山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中遴选专家组成。山西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审专家应是具备高级技术职称、1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行业专家。
监审组由山西省城市规划学会及各设区市规划行业组织代表组成,人员不应少于3人。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专家回避制度,接受监审组的全程监督。
回避采取如下原则:
(一)评审专家为设区市规划行业主管部门人员,不参加本市项目的评分;
(二)评审专家不参加本单位项目的评分。申报项目为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评委为合作单位的不参加该项目评分;
(三)评审专家与项目参加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不参加该项目评分。
第二十条 山西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审程序:
山西省城市规划学会秘书处会同相关单位组织项目的评审工作。
(一)专业评审。组成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业评审,采取记名评价方式,提出本类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获奖项目的建议名单。
(二)综合评审。组织专家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建议名单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记名评价方式,提出山西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获奖项目的提名名单。
(三)公示。将山西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项目提名名单及项目主要编制人员名单等信息在相关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四)组委会会议审定。根据公示情况,按有关规定将山西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提名名单报组委会会议审定,提出终审意见。
(五)山西省城市规划学会根据组委会的终审意见,批准并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公布山西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
第二十一条 对于确定缓评的项目,由组委会确认缓评理由,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可以在下一届评选工作时向组委会提出复评。
第五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二条 对获山西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项目,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状,向主要规划设计人员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必须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于违反相关评审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组委会会议决定,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报项目如发现剽窃、弄虚作假、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等问题,查实后,经组委会会议审定,由山西省城市规划学会决定所报项目取消评优资格,今后不得再申报,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作为第一负责人申报优秀项目,违规行为在全省通报,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列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不诚信名单,并报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机构;对于已获奖项目,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山西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工作的全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城市规划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