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9
晋建标函〔2017〕1435号
省直有关厅(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相关协会、学会,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规程》(晋建标字〔2017〕8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体系,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切实树立标准权威,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征集2018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围绕装配式建筑 、工程质量治理、建筑节能以及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重点领域关键性技术方面,提出相关的标准项目。
(二)围绕保障房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宜居村庄建设等提出相关标准项目。
(三)以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等为重点,围绕城乡规划、城市建设与市政公用、房地产等建设行业各领域的发展,针对需要转化的各类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提出相应的标准项目。
(四)企业针对在建设工程应用中出现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提出相关标准项目。
(五)我省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各专业不能满足设计、施工、使用和发展要求的,可提出详细的修订或废止项目建议。
二、申报原则与要求
(一)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承担过与申报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2.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主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且第一主编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本省。
(二)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生产和建设的实践经验,不与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重复或矛盾;
2. 相应的科研成果经过鉴定和验证,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涉及专利的,应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3. 能够落实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编制经费,且所申报项目能够在2019年底前完成。
(三)申报原则:鼓励申报公益类的基础性推荐性标准制订项目; 对公益类的基础性标准修订项目,鼓励进行系统整合,修订后的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
三、其它相关事宜
(一)申报单位应按照《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规程》的要求,先与相关业务处室和标准定额处进行沟通,并填写《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申请表》,由相关业务处室作为项目提出单位签署意见后,于2018年3月底前报送省标准定额站受理。
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它行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申报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提出单位。
(二)填写《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表》,内容应真实、简明、具体。
(三)请各有关单位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我厅在对申报项目组织审查后下达立项计划,并根据标准的重要程度对部分标准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联 系 人: 王凤英 齐锦程
联系电话:0351-3580073 3580119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0日